联系电话:0755-2322 8276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新闻 > 正文

医管局:医疗合作不得以技术资金入股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点击量: 时间:2016-04-28

  截止2015年4月,北京市医管局所属医院共开展医疗合作项目144个。其中,2011年以后签订的医疗合作项目达110个。但调查发现,各医院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形式和内容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和科学的评价机制,普遍存在“重开始、轻过程”的现象,合作协议不够规范,风险防控也不够到位。

  

  针对这个情况,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发布了《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市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促进优质市属医疗资源向郊区、新城、北京周边及津冀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有序转移疏解。合作形式包括委托管理、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市属医院可以相应收取费用,但不得以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合作。这是北京市首个涉及公立医院医疗合作的管理制度。

  

  1、委托管理

  

  市属医院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向其有偿提供全面医疗管理服务,涉及输出管理的,可收取管理费,托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市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托管和技术合作设置期限,是为了便于考察合作效果,以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市属医院可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合作机构数量,原则上,整体托管医疗机构不超过3家。

  

  依据办法规定,市属医院未经市医管局批准,不得以合作为由擅自输出市属医院品牌。其他医疗机构未经准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市属医院品牌。

  

  合作对象加挂牌匾命名不能误导患者。托管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托管医院”的牌匾;技术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技术合作医院”的牌匾;医联体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牌匾;医疗集团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的牌匾。

  

  2、特许经营

  

  公立医院将其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公立医院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合作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3、技术合作

  

  市属医院培训就医疗技术的使用、指导、支持、规范,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有偿或无偿合作,以提高对方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市属医院开展的技术合作,可收取技术合作费。依据办法,市属医院不能以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4、医疗联合体

  

  以市属医院为核心,联合辖区内其他三级、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医疗机构联合体。政府主导的区域医联体可采取长期合作方式,医联体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牌匾。

  

  5、医疗集团

  

  以市属医院为核心,以学科、技术、管理等为纽带,与北京市或外埠其他医疗机构共同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联合体。医疗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商定,医疗集团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的牌匾。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0755-23228276

1
2
3
4